锦建安站发〔2017〕28号
关于不再出具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类证明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保险公司: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做了修改,由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原规定的应当缴纳改为了鼓励投保,并且此更改已开始执行,因此从即日起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完全属企业自愿的市场行为,我站不再监管,也不再开具任何有关证明材料。
2017年9月22日
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2017年9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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